咖姐课堂 | 辟谣:房产继承、赠与直系亲属,“不再”征收个税?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此次公告,把征税项目重新定位,把房产赠与和继承从此前的“其他所得”变成“偶然所得”。
梳理这份《公告》可见,包括房地产无偿赠与的3种情形,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以及废止的6类情形,一共有11类收入不需要缴纳个税。
然而,这一条看似平淡的新闻,这几日却在朋友圈遭遇疯转,好不热闹,其主要原因正是因为此次公告涉及到“房产”两字。
房产是大事,多少人矜矜业业一辈子,只为几套房子,因此关于房产的话题难免引起如此之多的讨论。
但是,在如今信息碎片化的时代,不了解政策的人很容易出现理解偏差。尤其是遇到一些易引起误导的标题,如“房产继承、赠与直系亲属不再征收个税!”等,很可能会给公众造成这样的假象:
是不是此前房屋赠与和继承是收税的呢?
答案:当然不是!
事实上,房产继承和直系亲属之间的房产赠与一直以来都是免税的,而非是新的政策。此次公告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其实是根据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发布的一条通知中的规定。
打开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我们就可以找到一条在2009年5月25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从通知内容上可以看出,当时就已经明确了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直系亲属,以及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者、法定继承人等情况,不对当事双方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财政部网站25日发布的《公告》中为何重申了这一政策呢?
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相关部门的解读:
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改前,原税法中11项应税所得的最后一项为"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以下简称"其他所得"),根据这一条款,财政部、税务总局陆续发文明确了十项按照"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按照原税法"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
因此,在房屋产权方面,《公告》明确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并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官方解读内容来看,此次公告实际上是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衔接工作。更直白的说,与之前的政策相比,只是征税的项目名有所改变,征税原则和税率并无变化。因此,对于此次公告来说,说“依旧不征收个税”,会更为妥帖一些。
不过,既然今天聊到了这个话题,我们不妨多说几句。
虽然房产继承与无偿赠与不对当事双方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有些税费还是要交的。而众所周知,子女从父母那获取房产,有三种途径:无偿赠与、依法继承以及买卖。
那么,到底哪种方式最省钱呢?
继承:约交1%公证费
如果是直系继承的话,契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和个税上,统统免征,只需要支付个公证费而已。各地的公证费按照标的物的大小有所不一样,但大概在1%左右。
以一套面积100平米,价值200万的房屋为例,那么继承200万的房子,只需要2万就足够了。
(图片来源:真有好房)
赠与要比继承贵。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需要交纳3%多一点的税费,看起来也不算太高。200万的房屋,3%的税费,也就6万多元。
但有个遗留下来的问题,父母的房子交到你手上,你是打算一直住下去还是有一天会卖出去呢?假如你要卖房,还可能需要缴纳一笔巨大的卖出成本。
比如说,赠予的房产,任何时间再出售,都需要缴纳房款的20%作为个人所得税。这就是说,如果200万的房子原价卖出,光是个人所得税就要缴纳40万元。
事实上,赠与节省的个人所得税只是小钱,将来变现时的个人所得税才是大头。如果父母还在,想把房子给子女,考虑将来的变现成本,其实,通过买卖才是最最划算的。
如果采取交易,也就是爸妈把房子卖给你的方式,税费相对复杂一点。
如果是买卖,购买方主要缴纳的税费有:契税(缴纳比例为1.5%);印花税(购房支出费用的0.05%)。这样算来,200万的房屋买方需缴纳31000元税费。当然,每个地方的税费政策不一样,但可以此为参考。
而如果是获赠的,将来销售单个税一项就已经40万元了。
最后总结一下:
1.依法继承最省钱!
2.但如果父母健在,房子不考虑再次销售的,赠与比交易划算!
3.父母健在,房子考虑再次销售的,交易比赠与划算!
来源:深圳商报 | 国家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
整理:中原大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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